加德士能源咭 (StarCard) 合約

重要事項:申請加德士能源咭 ( StarCard )之前,請您先仔細閱讀本合約 (“本合約”),條款如下。

邦卓香港有限公司(『邦卓』、『營運商』、『我們』或『我們的』)按照下列條款與條件發出能源咭(StarCard)(『本咭』):在本合約中,『顧客』指獲得邦卓發行本咭的任何人士或單位;『單位』一詞包括公司、合夥商行及其他具有法律身份的單位,不論是否已成立為法團;邦卓的『關聯公司』是指直接或間接“控制”邦卓或被其“控制”的單位,或者與邦卓接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單位。上述“控制”的定義是指有權力指示或促成某單位的管理及重要政策方向,無論有關權力來自擁有某單位發行的可投票證券,或根據合同或其他方式行使(包括直接或間接地擁有某單位發行之50%或以上的可投票證券)。

I. 使用本咭

1. 本咭是邦卓的財物;顧客必須在邦卓提出要求時立即將本咭交還邦卓。在沒有提出任何理由或預先通知顧客的情況下,邦卓有權隨時終止顧客使用本咭及本合約並且無須向顧客支付賠償金。

2. 一經使用本咭,顧客即表示已經同意:(甲)受本合約中所列的所有條款與條件制約(邦卓有絕對的酌情權決定隨時修改該等條款與條件);和(乙)負責支付由於使用本咭而產生的一切費用。

3. 在符合第I部分第6條的情況下,顧客可以隨時取消本咭賬戶,但須給予邦卓不少於十五(15)個工作天的提前書面通知。有關通知須同時附上被剪成兩半的本咭。

4. 本咭只供顧客購買邦卓指定的產品及服務以及只適用於顧客預先指定的一輛車(“指定車輛”)。

5. 邦卓有絕對的酌情權決定本咭的可循環再用信貸額度(“指定信貸額度”),以供顧客利用本咭以信貸的方式購買邦卓產品及服務。在任何時候,顧客尚欠邦卓之款項及剩餘之可用信貸額不能多於指定信貸額度。邦卓有絕對的酌情權在任何時候、在不提出任何理由或預先通知顧客的情況下,調整或取消本咭的指定信貸額度。

6. 除非顧客按照本合約第I部份第12條被邦卓解除責任,顧客須支付使用本咭已完成的所有交易的欠款。顧客接受使用本咭的一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本咭在沒有顧客知情或授權的情況下被使用,或者被用於非指定車輛上。邦卓對本咭交易的一切記錄(包括但不限於邦卓電腦記錄及人手簽發單據)對顧客有最終約束力。

7. 邦卓將每月印發月結單及/或發票(“結算文件”)予顧客。結算文件包括邦卓認為適當的資料,如:(甲)在結算文件所列的日期(“指定日期”)前的指定時段內產生的交易記錄,(乙)本咭賬戶下的總欠款,以及(丙)顧客付款的到期日及支付方式。顧客有責任認真閱讀結算文件的資料,以及在指定日期起計三十(30)天內向邦卓提出書面要求修正結算文件的錯誤,附帶令邦卓滿意的修正證明文件。顧客同意,除非結算文件按照本條款被修正,其對顧客有最終約束力。

8. 顧客須以港元支付欠付邦卓的全部款項。如顧客在付款到期日仍未付清全部的欠款,邦卓將於每個付款到期日後直至繳清欠款為止,向顧客收取1%(或不時於結算文件背面所指定的逾期手續費)的逾期欠款額作為逾期手續費。顧客並須負責支付邦卓由於執行本合約及/或追收顧客在本合約項下欠付邦卓的款項而產生的所有合理費用與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按全面彌償基準計算的法律費用,聘用追收欠款機構的費用,以及其他數額的費用)。邦卓有權,但無義務,將顧客在邦卓其他賬戶內的按金及/或信用餘款抵扣顧客在本咭賬戶中的任何欠款。

9. 如顧客在到期日只繳付部分欠款,邦卓有權決定如何分配顧客的還款。

10. 邦卓有絕對的酌情權要求顧客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擔保,作為顧客使用本咭購買產品與服務的保證。

11. 儘管本合約有其他規定,邦卓有絕對的酌情權在任何時間要求顧客按邦卓的記錄,立即付清顧客在本咭賬戶下的全部欠款。

12. 顧客須妥善保管本咭。如顧客遺失本咭或本咭被盜竊或破壞,顧客須立即書面通知邦卓。顧客同意向邦卓繳付因本咭損壞、遺失或被竊而須補發本咭的合理收費。如邦卓對於本咭的遺失或被竊的情況有所懷疑,邦卓有權不接受該等遺失或被竊通知。在邦卓向顧客正式表示接受本咭遺失或被竊的通知前,顧客須支付本咭被使用而產生的所有欠款,包括在顧客通知邦卓遺失本咭或本咭被盜竊之後產生的欠款。在邦卓向顧客正式表示接受本咭遺失或被竊的通知的一小時後,顧客無須對其後因本咭的使用所產生的欠款負責。

II. 保密資料及信貸審查

1. 如下列各項細節有所變更,顧客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邦卓,並須附上該等細節變更的有關證明:顧客的電話號碼、住址、辦公室地址、指定車輛的註冊車輛號碼,或顧客於申請/延續/使用本咭而邦卓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 在本合約期內,顧客須在邦卓提出要求的十四(14)天內或在邦卓沒有提出要求的情況下每隔六個月向邦卓提供有關其財政狀況、商業活動的資料(有關資料尤其是指,但不限於,可支持邦卓給予顧客信貸額或增加其信貸額的資料)。如邦卓在任何時候提出要求,顧客須在指定的期限內向邦卓提供,邦卓有最終酌情權決定的全新、新增及/或替換的抵押品或其他擔保;在邦卓收到該等抵押品或擔保以前,邦卓有權不予裝貨/交貨,及/或有權要求顧客預付款項或在產品交付時支付款項。

3. 顧客同意,邦卓為了營銷、行政管理、追收賬款或向顧客搜集資料時通知的用途,可以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者允許其使用有關顧客賬戶的任何資料,或顧客的個人或公司細節。

III. 修訂本合約

邦卓保留權利在無須給予顧客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單方面修訂及/或刪除本合約中所列的任何條款與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更改費用與收費標準)。顧客在任何該等條款及條件的變更生效日期後使用本咭,即表示顧客已經接受及會遵守有關變更。如顧客不接受邦卓建議的任何變更,顧客須在變更生效日期前根據第I部份第3條款將本咭交還邦卓。本合約的條款與條件及其後的變更構成邦卓與顧客之間的全部協議。

IV. 利益衝突

1. 顧客以及其職員、僱員、授權代表及代理人,將不會在未得邦卓書面同意前:(甲)與履行本合約相關的情況下,向邦卓及其任何附屬機構的職員、僱員或代理人,贈予或從其取得任何佣金、費用、回扣、饋贈或其他有償款待,或者,(乙)與邦卓或其關聯機構的職員、僱員或代理人達成其他形式的商業協定。

2. 如有違反本部份的規定,顧客應立即通知邦卓並償還邦卓因其違反本部份所收到的一切價款和物品。

 3. 除本部份給予邦卓的權利外,如在本合約簽訂前顧客有違反本部份規定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導致邦卓同意簽訂本合約,邦卓有權隨時終止本合約及無須向顧客支付賠償金。

V. 其他條款

1. 顧客同意遵守適用本合約的所有法律,包括有關政府及國際公眾組織官員交易的法律。

2. 邦卓可將其在本合約中的全部或部份利益、權利與義務讓予或轉移給其任何關聯機構,而無須取得顧客的事先同意。

3. 在本合約中,如文義有此需要,單數詞包含複數詞的含義,反之亦然;而單一性別的詞語亦包含所有其他性別。

4. 本合約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法律管轄,並依照香港解釋。各方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權管轄。

5. 本合約及其項下的相關文件(包括結算文件)可以英文或中文書寫,如同時備有中英文文本時,則只有英文文本有法律約束力,中文文本僅為翻譯文本及只作參考用途。

6. 欲查詢邦卓的私隱政策,請瀏覽加德士網站。

7. 各方同意本合約不會在顧客、邦卓、邦卓的關聯公司及雪佛龍品牌擁有人以外的任何實體中或代表其創建任何權利或訴訟。除雪佛龍品牌擁有人根據本合約第VI部分享有的權利外,任何其他非本合約的締約方的其他實體不得根據“合約(第三方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執行本合約的任何條文。

VI. 有關商標授權的確認

與本咭相關使用的「Caltex」及「加德士」之名稱、商標、服務標誌、標識及商號均由 Chevron Brands International LLC 及/或其關聯屬司(統稱「雪佛龍品牌」)擁有,並由邦卓根據商標授權協議獲授權使用。邦卓為雪佛龍品牌的被授權使用人,並非雪佛龍品牌或其任何關聯公司(統稱「雪佛龍品牌擁有人」)的關聯公司、附屬公司、代理人或代表。雪佛龍品牌擁有人毋須就本咭的營運、管理或行政事宜承擔責任,亦不就與本咭有關的任何事宜向顧客承擔任何責任。

顧客使用本咭,即表示顧客確認及同意:(a)雪佛龍品牌擁有人就本咭或與本咭相關提供的任何產品或服務,對顧客並無任何義務;(b)顧客謹此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解除及免除各雪佛龍品牌擁有人因本咭或與本咭相關提供的任何產品或服務而產生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申索、要求、損害賠償、損失、費用、開支及任何性質的訴訟因由(不論其性質爲何,亦不論顧客已知或未知);及(c)顧客不會就本咭向任何雪佛龍品牌擁有人提出任何申索、要求或訴訟因由。雪佛龍品牌擁有人為本第VI部分的擬受益第三方,並有權如同本合約的締約方般,强制執行本部分的條文。

VII. 分包

邦卓可在毋須事先取得顧客同意或向顧客作出通知的情況下,將其根據本合約或與本咭相關的任何責任或職能轉授、分包或外判予任何第三方,但邦卓仍須對履行該等責任承擔責任。

更新日期:2026年7月27日

 

加德士能源咭 (StarCard) 合約

重要事項:申請加德士能源咭 ( StarCard )之前,請您先仔細閱讀本合約 (“本合約”),條款如下。

邦卓香港有限公司(『邦卓』、『營運商』、『我們』或『我們的』)按照下列條款與條件發出能源咭(StarCard)(『本咭』):在本合約中,『顧客』指獲得邦卓發行本咭的任何人士或單位;『單位』一詞包括公司、合夥商行及其他具有法律身份的單位,不論是否已成立為法團;邦卓的『關聯公司』是指直接或間接“控制”邦卓或被其“控制”的單位,或者與邦卓接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單位。上述“控制”的定義是指有權力指示或促成某單位的管理及重要政策方向,無論有關權力來自擁有某單位發行的可投票證券,或根據合同或其他方式行使(包括直接或間接地擁有某單位發行之50%或以上的可投票證券)。

I. 使用本咭

1. 本咭是邦卓的財物;顧客必須在邦卓提出要求時立即將本咭交還邦卓。在沒有提出任何理由或預先通知顧客的情況下,邦卓有權隨時終止顧客使用本咭及本合約並且無須向顧客支付賠償金。

2. 一經使用本咭,顧客即表示已經同意:(甲)受本合約中所列的所有條款與條件制約(邦卓有絕對的酌情權決定隨時修改該等條款與條件);和(乙)負責支付由於使用本咭而產生的一切費用。

3. 在符合第I部分第6條的情況下,顧客可以隨時取消本咭賬戶,但須給予邦卓不少於十五(15)個工作天的提前書面通知。有關通知須同時附上被剪成兩半的本咭。

4. 本咭只供顧客購買邦卓指定的產品及服務以及只適用於顧客預先指定的一輛車(“指定車輛”)。

5. 邦卓有絕對的酌情權決定本咭的可循環再用信貸額度(“指定信貸額度”),以供顧客利用本咭以信貸的方式購買邦卓產品及服務。在任何時候,顧客尚欠邦卓之款項及剩餘之可用信貸額不能多於指定信貸額度。邦卓有絕對的酌情權在任何時候、在不提出任何理由或預先通知顧客的情況下,調整或取消本咭的指定信貸額度。

6. 除非顧客按照本合約第I部份第12條被邦卓解除責任,顧客須支付使用本咭已完成的所有交易的欠款。顧客接受使用本咭的一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本咭在沒有顧客知情或授權的情況下被使用,或者被用於非指定車輛上。邦卓對本咭交易的一切記錄(包括但不限於邦卓電腦記錄及人手簽發單據)對顧客有最終約束力。

7. 邦卓將每月印發月結單及/或發票(“結算文件”)予顧客。結算文件包括邦卓認為適當的資料,如:(甲)在結算文件所列的日期(“指定日期”)前的指定時段內產生的交易記錄,(乙)本咭賬戶下的總欠款,以及(丙)顧客付款的到期日及支付方式。顧客有責任認真閱讀結算文件的資料,以及在指定日期起計三十(30)天內向邦卓提出書面要求修正結算文件的錯誤,附帶令邦卓滿意的修正證明文件。顧客同意,除非結算文件按照本條款被修正,其對顧客有最終約束力。

8. 顧客須以港元支付欠付邦卓的全部款項。如顧客在付款到期日仍未付清全部的欠款,邦卓將於每個付款到期日後直至繳清欠款為止,向顧客收取1%(或不時於結算文件背面所指定的逾期手續費)的逾期欠款額作為逾期手續費。顧客並須負責支付邦卓由於執行本合約及/或追收顧客在本合約項下欠付邦卓的款項而產生的所有合理費用與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按全面彌償基準計算的法律費用,聘用追收欠款機構的費用,以及其他數額的費用)。邦卓有權,但無義務,將顧客在邦卓其他賬戶內的按金及/或信用餘款抵扣顧客在本咭賬戶中的任何欠款。

9. 如顧客在到期日只繳付部分欠款,邦卓有權決定如何分配顧客的還款。

10. 邦卓有絕對的酌情權要求顧客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擔保,作為顧客使用本咭購買產品與服務的保證。

11. 儘管本合約有其他規定,邦卓有絕對的酌情權在任何時間要求顧客按邦卓的記錄,立即付清顧客在本咭賬戶下的全部欠款。

12. 顧客須妥善保管本咭。如顧客遺失本咭或本咭被盜竊或破壞,顧客須立即書面通知邦卓。顧客同意向邦卓繳付因本咭損壞、遺失或被竊而須補發本咭的合理收費。如邦卓對於本咭的遺失或被竊的情況有所懷疑,邦卓有權不接受該等遺失或被竊通知。在邦卓向顧客正式表示接受本咭遺失或被竊的通知前,顧客須支付本咭被使用而產生的所有欠款,包括在顧客通知邦卓遺失本咭或本咭被盜竊之後產生的欠款。在邦卓向顧客正式表示接受本咭遺失或被竊的通知的一小時後,顧客無須對其後因本咭的使用所產生的欠款負責。

II. 保密資料及信貸審查

1. 如下列各項細節有所變更,顧客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邦卓,並須附上該等細節變更的有關證明:顧客的電話號碼、住址、辦公室地址、指定車輛的註冊車輛號碼,或顧客於申請/延續/使用本咭而邦卓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 在本合約期內,顧客須在邦卓提出要求的十四(14)天內或在邦卓沒有提出要求的情況下每隔六個月向邦卓提供有關其財政狀況、商業活動的資料(有關資料尤其是指,但不限於,可支持邦卓給予顧客信貸額或增加其信貸額的資料)。如邦卓在任何時候提出要求,顧客須在指定的期限內向邦卓提供,邦卓有最終酌情權決定的全新、新增及/或替換的抵押品或其他擔保;在邦卓收到該等抵押品或擔保以前,邦卓有權不予裝貨/交貨,及/或有權要求顧客預付款項或在產品交付時支付款項。

3. 顧客同意,邦卓為了營銷、行政管理、追收賬款或向顧客搜集資料時通知的用途,可以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者允許其使用有關顧客賬戶的任何資料,或顧客的個人或公司細節。

III. 修訂本合約

邦卓保留權利在無須給予顧客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單方面修訂及/或刪除本合約中所列的任何條款與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更改費用與收費標準)。顧客在任何該等條款及條件的變更生效日期後使用本咭,即表示顧客已經接受及會遵守有關變更。如顧客不接受邦卓建議的任何變更,顧客須在變更生效日期前根據第I部份第3條款將本咭交還邦卓。本合約的條款與條件及其後的變更構成邦卓與顧客之間的全部協議。

IV. 利益衝突

1. 顧客以及其職員、僱員、授權代表及代理人,將不會在未得邦卓書面同意前:(甲)與履行本合約相關的情況下,向邦卓及其任何附屬機構的職員、僱員或代理人,贈予或從其取得任何佣金、費用、回扣、饋贈或其他有償款待,或者,(乙)與邦卓或其關聯機構的職員、僱員或代理人達成其他形式的商業協定。

2. 如有違反本部份的規定,顧客應立即通知邦卓並償還邦卓因其違反本部份所收到的一切價款和物品。

 3. 除本部份給予邦卓的權利外,如在本合約簽訂前顧客有違反本部份規定的行為而直接或間接導致邦卓同意簽訂本合約,邦卓有權隨時終止本合約及無須向顧客支付賠償金。

V. 其他條款

1. 顧客同意遵守適用本合約的所有法律,包括有關政府及國際公眾組織官員交易的法律。

2. 邦卓可將其在本合約中的全部或部份利益、權利與義務讓予或轉移給其任何關聯機構,而無須取得顧客的事先同意。

3. 在本合約中,如文義有此需要,單數詞包含複數詞的含義,反之亦然;而單一性別的詞語亦包含所有其他性別。

4. 本合約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法律管轄,並依照香港解釋。各方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權管轄。

5. 本合約及其項下的相關文件(包括結算文件)可以英文或中文書寫,如同時備有中英文文本時,則只有英文文本有法律約束力,中文文本僅為翻譯文本及只作參考用途。

6. 欲查詢邦卓的私隱政策,請瀏覽加德士網站。

7. 各方同意本合約不會在顧客、邦卓、邦卓的關聯公司及雪佛龍品牌擁有人以外的任何實體中或代表其創建任何權利或訴訟。除雪佛龍品牌擁有人根據本合約第VI部分享有的權利外,任何其他非本合約的締約方的其他實體不得根據“合約(第三方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執行本合約的任何條文。

VI. 有關商標授權的確認

與本咭相關使用的「Caltex」及「加德士」之名稱、商標、服務標誌、標識及商號均由 Chevron Brands International LLC 及/或其關聯屬司(統稱「雪佛龍品牌」)擁有,並由邦卓根據商標授權協議獲授權使用。邦卓為雪佛龍品牌的被授權使用人,並非雪佛龍品牌或其任何關聯公司(統稱「雪佛龍品牌擁有人」)的關聯公司、附屬公司、代理人或代表。雪佛龍品牌擁有人毋須就本咭的營運、管理或行政事宜承擔責任,亦不就與本咭有關的任何事宜向顧客承擔任何責任。

顧客使用本咭,即表示顧客確認及同意:(a)雪佛龍品牌擁有人就本咭或與本咭相關提供的任何產品或服務,對顧客並無任何義務;(b)顧客謹此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解除及免除各雪佛龍品牌擁有人因本咭或與本咭相關提供的任何產品或服務而產生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申索、要求、損害賠償、損失、費用、開支及任何性質的訴訟因由(不論其性質爲何,亦不論顧客已知或未知);及(c)顧客不會就本咭向任何雪佛龍品牌擁有人提出任何申索、要求或訴訟因由。雪佛龍品牌擁有人為本第VI部分的擬受益第三方,並有權如同本合約的締約方般,强制執行本部分的條文。

VII. 分包

邦卓可在毋須事先取得顧客同意或向顧客作出通知的情況下,將其根據本合約或與本咭相關的任何責任或職能轉授、分包或外判予任何第三方,但邦卓仍須對履行該等責任承擔責任。

更新日期:2026年7月27日